1、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并待转让方履行完成《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合同》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沈交所指定账户。2、非货币性资产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自行对非货币性资产情况做全方面了解,充分知悉并自愿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专利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非货币性资产情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合同》、拒付转让价款、拒付服务费用、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须拥有非常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须拥有非常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